(2017)豫0825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振平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平,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405号原告:王振平,男,1959年7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李强,男,成年,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平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王振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王振平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