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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高鹏与顺平县电力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鹏,顺平县电力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443号原告:赵高鹏,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被告:顺平县电力局。住所地顺平县平安东大街*号。负责人:褚振泉,局长。原告赵高鹏与被告顺平县电力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高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费用10万元(具体以评估为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位于原告房屋附近的电力设施进行施工时,电线杆发生倒塌,砸坏原告房屋和部分家具等,导致原告房屋不能居住。原告多次找电力部门寻求赔偿未果,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高鹏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高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