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利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利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利康,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枣庄市人。申请人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利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朱利康抽原告青岛施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华硕CW419L笔记本电脑一部及72724号测土仪一台。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9日被执行人朱利康将上述原物经法院交于申请执行人。至此,(2017)鲁0285执1337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执1337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