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宗礼与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礼,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孙宗礼,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公司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等1659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