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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宗礼与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礼,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孙宗礼,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公司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等1659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