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再兴诉黄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再兴,黄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639号原告:孟再兴,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黄光珍,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孟再兴诉被告黄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孟再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再兴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洛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