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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钱雪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钱雪名,瞿思明,张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条、,第第第百五十三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7240135X0。法定代表人廖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星,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该行职工,住江西省资溪县,被执行人钱雪名,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瞿思明,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庆元县人,农民,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张桃芳,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农民,住江西省资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溪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上述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52、53、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扣押、提取、划拨或拍卖价值为125572.14元人民币的被执行人钱雪名、瞿思明、张桃芳所有的存款、股金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