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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春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村民委员会,李春军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713号之一原告: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男,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春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省牛心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吕仙华人民陪审员  徐 玉人民陪审员  陈树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黄 晗书 记 员  徐梓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