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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与被告刘德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刘德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273号原告:王敏,女,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刘德政,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刘德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戴博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