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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194、195、196、1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XX组与肖渊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XX组,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X组,肖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94、195、196、1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XX组。住所地: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负责人:李洪英,组长。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X组。住所地: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负责人:李显珍,组长。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X组。住所地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负责人:高永户,组长。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XX组。住所地: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负责人:史德清,组长。被执行人:肖渊云,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11组、5组、6组、12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渊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四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279、1280、1281、1282号民事调解书,因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向被执行人肖渊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11组土地流转费52247.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3元、执行费68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元5组土地流转费519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元6组土地流转费38187.4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7元、执行费47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元12组土地流转费119986.6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肖渊云所有的川AxxQ**思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肖渊云所有的川AxxQ**思威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