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长海与被告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海,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359号原告陈长海。被告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海与被告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海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陈长海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方审 判 员 赵雪红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