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9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杨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496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姚某。被告:杨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杨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