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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福顺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352号原告郑福顺,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农民。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顺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师姑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福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福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