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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凤江与李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凤江,李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江,男,1961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忠,男,1951年出生。上诉人杨凤江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凤江于2017年6月9日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长忠的上诉。本院认为,杨凤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凤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德艳审判员  高亚萍审判员  于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