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凤江与李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凤江,李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江,男,1961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忠,男,1951年出生。上诉人杨凤江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凤江于2017年6月9日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长忠的上诉。本院认为,杨凤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凤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德艳审判员 高亚萍审判员 于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