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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选军与孙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选军,孙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37号原告:刘选军,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孙巍,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刘选军诉被告孙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选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选军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