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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62张锡兵与朱裕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锡兵,朱裕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锡兵,男,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现住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裕冲,男,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锡兵因与被上诉人朱裕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号民初7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锡兵上诉请求: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判令朱裕冲与杨士成房屋签约买卖协议无效、赔偿其房屋强拆损失。事实和理由:其1982年退伍返乡在原新阳菜场门口有县政府配给木材0.3方花旗松扩建两间小屋做早点生意维持生机。因在土管法实施前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作为农村临时用房,有村级收取其相关费用默认权属。2016年7月被强拆破坏报警,并打12345热线后到启东信访局阳光信访均未告知杨士成与朱裕冲订立协议。9月4日强拆报警后村告知所谓协议,其未授权母亲杨士成订立,而当时代收两年租金1000元的事实。朱裕冲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张锡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裕冲与杨士成房屋签约买卖协议无效并赔偿其房屋强拆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讼争房屋于1976年左右由张锡兵父母张凤鸣、杨士成出资建造,1982年扩建,但均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张凤鸣死亡后,杨士成于2001年6月29日将该房屋出卖给朱裕冲,并订立协议。后张锡兵以该房屋为其所有而与朱裕冲发生争执。涉讼前,该房屋已被拆除复耕,并涉及相关补偿归属。由于双方争议的房屋自建成至拆除始终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因此,涉及此类房屋权属及交易所产生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以避免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锡兵的起诉。本院认为,案涉讼争房屋自建成至拆除始终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原审因此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驳回张锡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锡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吴 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蕴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