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康、周群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康,周群贺,王炳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徐康,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群贺,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炳灿,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7年03月17日效力的(2017)浙1121民特292号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炳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炳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炳灿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黄言新村4幢2-502(权证号:00××03)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