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晶晶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333号原告孙晶晶,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杨胜利,男,汉族,1965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6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每月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晶晶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胜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晶晶借款19684元及违约金(19684元为本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被告杨胜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柴俊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