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振岭、李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岭,李振山,张献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岭,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振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献光,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振岭、李振山与张献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