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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振岭、李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岭,李振山,张献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岭,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振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献光,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振岭、李振山与张献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