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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福国与张应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国,张应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846号原告:刘福国,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应灿,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刘福国与被告张应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刘福国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