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福国与张应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国,张应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846号原告:刘福国,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应灿,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刘福国与被告张应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刘福国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