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洛阳锦美盛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三威办公机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洛阳锦美盛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三威办公机具有限公司,许润霞,王世伟,许合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458号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6727520B地址:偃师市商都路65号法定代表人:滕中亮,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超普,男,偃师农村商业银行庞村支行副行长。被告:洛阳锦美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白草坡村。法定代表人:许润霞被告:洛阳市三威办公机具有限公司地址:偃师市庞村镇瑶沟村。法定代表人:王世伟被告:许润霞,女,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滨区。被告:王世伟,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被告:许合群,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滨区。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锦美盛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三威办公机具有限公司、许润霞、王世伟、许合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东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温静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