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501号原告:徐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俊,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吴福祥,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3月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6年10月6日订婚,并定于2017年1月23日举办婚礼。因被告婚恋观错位,与原告恋爱并非以婚姻和建立家庭为旨归,而是借恋爱、婚姻为名索取钱物。虽然已经谈婚论嫁,但被告一直借故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并最终取消了婚约。为了结婚和筹办婚礼,应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8万元、购衣款1.11万元;为被告购置了各种衣物和化妆用品等,并出资拍摄了结婚照、预定了婚礼宴席、聘请了司仪。婚约取消后,被告理应退还原告彩礼、购衣款等并应各半负担为筹办婚礼而支出的各项开支。但被告拒绝。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在兴化市,在扬州市邗江区无经查居所,根据民诉法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本案应当移送兴化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兴化市,该地点属于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扬州市邗江区既非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亦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程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