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抗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成涛贩卖毒品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成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2刑抗27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成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成涛贩卖毒品一案,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吉02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