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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铜柱对张振全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铜柱,张振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623民督6号申请人:周铜柱,男,1947年2月1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振全,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羁押于吉林省通化监狱。申请人周铜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铜柱称,张振全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向周铜柱借款710424元,并于2017年6月8日打欠据一份,现要求被申请人张振全返还申请人周铜柱71042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铜柱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振全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铜柱710424元。申请费3634.75元,由被申请人张振全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