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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国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国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240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240号原告:黄山市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玉兰苑10幢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6362462XD。负责人:卢涛,总经理。被告:姚国才,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