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2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原某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买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