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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2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原某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买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