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野与白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白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472号原告:王野,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白爱华,女,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王野与被告白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王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江洪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