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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万载合发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曹卫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合发陶瓷原料有限公司,陈春,曹卫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6573号原告:万载合发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MA35GE9934,住所地在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鹅峰乡东载村3组胡树坪。法定代表人:梁庆元,万载合发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冰,��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1975年3月2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曹卫凤,1987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原告万载合发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合发公司)诉被告陈春、曹卫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载合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冰、被告陈春及被告曹卫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载合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务款398231.86元,并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六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曹卫凤对被告陈春的偿付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万载合发公司对被告陈春的债权系受让自原债权人广东蒙娜丽莎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创意公司),被告曹卫凤系被告陈春的债务连带保证人。2015年7月,被告陈春以其经营的南京市雨花台区蓝堡陶瓷经营部(以下简称蓝堡经营部)的名义与蒙娜丽莎创意公司建立经销关系,2015年到期后,被告陈春于2016年1月1日又再次签订销售合同及连带保证承诺书,授权书等文件,约定,蓝堡经营部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蒙娜丽莎创意公司“QD”品牌陶瓷墙地砖在南京范围内的经销商,蓝堡经营部需完成300万元的经销任务。2016年1月1日,蓝堡经营部资金周转困难向蒙娜丽莎创意公司赊销60万元墙地砖,承诺于2016年4月5日前全部归还货款,如逾期未还则按每日万分之一点六的利息。同日,被告曹卫凤书面承诺为上述货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归还保证责任。后蒙娜丽莎创意公��实际向蓝堡经营部赊销40万元货物。2016年5月23日和27日,因未能按时归还40万元货款,被告陈春以蓝堡经营部名义承诺最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欠款并承担利息责任。2016年9月30日,蒙娜丽莎创意公司在主动扣除部分货款后,将所欠货款398231.86元和利息等债权转让给原告万载合发公司,并依法通知两被告。但被告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被告陈春辩称,被告陈春与蒙娜丽莎创意公司订立合同,蒙娜丽莎创意公司承诺给付9万元装修补贴及一年的授信,但在履行3个月后,蒙娜丽莎创意公司就停止授信及发货,从而导致被告无法经营。欠款金额应该差不多,愿意以货物抵部分债务,且原告主张利息过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曹卫凤辩称,签订担保函时,被告曹卫凤并不知情,且也不负责生意经营,现在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收入,��法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意见与被告陈春一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月1日,被告陈春以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蓝堡经营部的名义与蒙娜丽莎创意公司签订《2016年度产品销售框架合同》,双方约定,蓝堡经营部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蒙娜丽莎创意公司“QD”品牌陶瓷墙地砖在南京范围内的经销商,蓝堡经营部需完成300万元的经销任务。同时,被告陈春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一份,为上述经销过程中蓝堡经营部所欠货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蓝堡经营部及被告陈春向蒙娜丽莎创意公司出具《欠款凭据》一份,写明,蓝堡经营部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蒙娜丽莎创意公司赊销60万元墙地砖,承诺于2016年4月5日前全部归还货款,如逾期未还则按每日万分之一点六支付利息。���日,被告曹卫凤出具《担保函》一份,书面承诺为上述赊销货款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后蒙娜丽莎创意公司实际向蓝堡经营部赊销40万元货物。2016年5月23日和27日,因未能按时归还所涉40万元货款,被告陈春以蓝堡经营部名义承诺最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分期归还欠款并承担利息责任。2016年10月10日,蒙娜丽莎创意公司将其对蓝堡经营部及被告陈春的债权398231.86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万载合发公司,并邮寄通知了两被告。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原告遂诉。另查明,蓝堡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陈春,并已于2015年12月20日并核准注销。以上事实,有产品销售框架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授权书、欠款凭据、担保函、还款计划书、延期还款申请、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单、工商登记信息、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陈春以已注销的蓝堡经营部的名义与蒙娜丽莎创意公司签订产品销售框架合同,并以个人名义对所欠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陈春应承担归还所欠货款的责任,但其没能按期归还,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蒙娜丽莎创意公司将本案所涉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万载合发公司并通知两被告,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陈春对所欠货款金额不持异议,虽辩称蒙娜丽莎创意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承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告万载合发公司诉请被告陈春支付所欠款项398231.86元及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卫凤出具��保函,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诉请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符合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载合发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欠款398231.86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016%计算)。二、被告曹卫凤对上述被告陈春向原告万载合发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陈春、曹卫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10元,由被告陈春、曹卫凤共同负担。(此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1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x)审 判 长  尚小强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志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