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王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1民初315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与第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766207945H。法定代表人江雷,主任。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文生,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文生当庭即时支付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被告王文生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代 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