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其雄、钟贤与被告荆楚理工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雄,钟贤,荆楚理工学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236号原告:黄其雄。原告:钟贤。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楚理工学院。法定代表人:谭晓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信,男,系该校基建与设备处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其雄、钟贤与被告荆楚理工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其雄、钟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被告荆楚理工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信、廖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其雄、钟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荆楚理工学院赔偿黄其雄、钟贤房屋损失1154294元(房屋面积125.8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587.45元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资金利息300000元。2、荆楚理工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黄其雄、钟贤原居住在荆楚理工学院虎牙关校区,对居住的房屋享有独立合法产权。2013年4月,荆楚理工学院决定将虎牙关校区整体处置,之后公布了拆迁还建方案,黄其雄、钟贤明确表示选择货币化补偿,但荆楚理工学院强制要求黄其雄、钟贤接受1:1.1的还建面积标准,双方存在意见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9月,荆楚理工学院采取停水、停电,致使黄其雄、钟贤无法居住,2016年9月下旬,荆楚理工学院在未取得黄其雄、钟贤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房屋拆除。黄其雄、钟贤认为,荆楚理工学院强行拆除黄其雄、钟贤的房屋,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荆楚理工学院承认黄其雄、钟贤的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其辩称,一、黄其雄、钟贤的诉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2013年12月18日,荆楚理工学院与钟贤签订了《虎牙关校区教工住宅拆迁还建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对还建面积及过渡安置费作了明确约定,故黄其雄、钟贤要求货币化补偿没有依据。即使黄其雄、钟贤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应以1:1.1的还建面积标准,按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黄其雄、钟贤要求按两倍面积或价格计算,没有依据,其要求计算利息亦无依据。二、荆楚理工学院具有签订还建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完全有理由相信钟贤在还建协议上签名是代表其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综上,黄其雄、钟贤的诉请缺乏依据,恳请人民法院公正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黄其雄、钟贤主张被拆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为4587.45元,提交了同地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该地段商品房成交价格为4587.45元。荆楚理工学院质证提出,因无证据原件,真实性由法院核实。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证明的成交房屋地处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星球路,经查阅荆门市房产网信息,公布的该地段价格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交价格基本一致,黄其雄、钟贤提交的证据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其主要是证明该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该事实可以确认,涉案被拆房屋地处同一地段,故本院对黄其雄、钟贤主张被拆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为4587.4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黄其雄、钟贤主张按两倍价格赔偿被拆房屋的损失,提交了案外人签订的房屋还建协议书及相关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证明荆门地区拆迁补偿市场行情上存在以两倍以上价格还建或赔偿被拆迁户的事实。荆楚理工学院质证认为,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同时,案外人协商的补偿标准不适用本案处理参照的标准。本院经审核认为,黄其雄、钟贤提交了案外人的协议,未提交相关身份信息,证据的真实性无从核实,并且,损失赔偿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案外人协议的赔偿或补偿标准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结果,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3、黄其雄、钟贤主张计算赔偿款的利息,提交了荆楚理工学院的会议纪要。荆楚理工学院质证提出证据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的内容显示,荆楚理工学院与荆门星球商贸集团公司就虎牙关校区教师住房拆迁、还建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与荆楚理工学院有关,本院要求荆楚理工学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该院未提出反驳证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核会议纪要内容,并无确认计算教师住房还建或补偿款利息的记录,故本院对黄其雄、钟贤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4、荆楚理工学院主张不存在侵权,并且应当按1:1.1的标准还建房屋或补偿,提交了荆楚理工学院与钟贤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的《虎牙关校区教工住房拆迁还建协议》。经质证,黄其雄、钟贤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房屋是黄其雄、钟贤的共同财产,协议只钟贤一人签名,不表示黄其雄、钟贤已同意将房屋交学校拆除,并且协议已经解除。本院经审核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荆楚理工学院是否构成侵权,是争议的法律问题,本院在判决理由中确认。黄其雄、钟贤称还建协议已经解除,未举证证明,对该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其雄、钟贤系夫妻关系,钟贤系荆楚理工学院员工。二人所诉被拆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钟贤,位于荆楚理工学院虎牙关校区第五幢第五层,建筑面积125.81平方米。2013年4月3日,荆楚理工学院制订《盘活虎牙关校区资产暨还建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内容是,为化解学校债务,整体处置校区资产。校区内有教职工住房102户,学校意见是:尊重校区居住教职工多数人意愿,住房拆迁还建;保证教职工的合理利益;希望教职工顾全大局,支持学校发展,共同做好拆迁还建工作。2013年12月18日,荆楚理工学院与钟贤签订《虎牙关校区教工住房拆迁还建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钟贤住房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按实测面积1:1.1的比例还建;过渡期为三年,学校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支付临时安置费;钟贤需在搬迁公告期限内将住房搬迁腾空,办理旧房腾空交付手续;不按时搬迁的,处以新房市场价格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搬迁最后期限仍未搬迁的,学校可通过人民法院要求其搬迁。2014年7月11日,荆楚理工学院发布《虎牙关校区教工住房拆迁还建补偿决定》,涉及到还建面积、货币化补偿、临时过渡费的相关决定为,住房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现住房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私自搭建的不计入住房面积,还建房按现住房面积1:1.1的比例还建;临时过渡期为四年,若超过四年学校不能交付还建房的,给予货币补偿,学校同意住户选择签订协议时或过渡期满时同地段同等商住楼市场价作为货币补偿计算价值的依据;实行期房还建的,学校按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9元支付临时安置费。2014年7月16日,荆楚理工学院发布搬迁公告,要求虎牙关校区内教工住户于2014年8月6日前完成正式协议签订、旧房腾空、旧房钥匙和房屋证件的交付。2014年8月23日,虎牙关校区部分住户向荆楚理工学院提出书面请求,请求称,虎牙关校区102户住户中只有8到10户不接受还建协议,为维护大多数住户的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寻求第三方拆迁公司对教工住房实施拆迁。2015年4月20日,荆楚理工学院向虎牙关校区住户发出通知,内容为,虎牙关校区教工住房1号到4号楼已经拆除,5号楼因有7户(其中包括钟贤)未办理拆迁还建手续未拆除,学校定于2015年4月26日将5号楼移交开发企业或拆迁公司拆除,请5号楼住户在2015年4月25日前将房屋腾空。2015年7月6日,荆楚理工学院向开发企业发函称,5号楼教工住房拆迁还建协议已全部签订完毕,要求开发企业在2015年7月15日前将5号楼拆除。因钟贤等住户不同意腾空房屋,5号楼未能按期拆除。2016年7月17日,荆楚理工学院委托拆迁公司将虎牙关校区5号楼予以拆除。本案争议焦点:一、荆楚理工学院委托拆迁公司拆除黄其雄、钟贤所有的房屋是否构成侵权;二、黄其雄、钟贤的损失如何确定。本院认为,关于案件定性,本案立案确定的案由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从黄其雄、钟贤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看,认为荆楚理工学院未经其同意,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拆除,侵害了其财产权。黄其雄、钟贤主张的并非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荆楚理工学院委托拆迁公司拆除黄其雄、钟贤所有的房屋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黄其雄、钟贤主张,荆楚理工学院未经其同意,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拆除,侵害了其财产权。荆楚理工学院认为,学校与钟贤就房屋拆迁还建已达成协议,将房屋委托拆迁公司拆除有合同依据,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黄其雄、钟贤对位于荆楚理工学院虎牙关校区第五幢第五层建筑面积为125.81平方米的房屋享有合法物权,受法律保护,如受到侵害,其可请求赔偿损失。荆楚理工学院与钟贤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了《虎牙关校区教工住房拆迁还建协议》,协议虽未经财产共有人黄其雄签名,但钟贤与荆楚理工学院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签署合同的能力,所签订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钟贤在签订协议后,并未将房屋向荆楚理工学院交付,荆楚理工学院应可根据协议要求钟贤交付房屋或主张违约责任。荆楚理工学院作为签订协议的平等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交付或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即在钟贤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荆楚理工学院无权对房屋进行强行拆除。荆楚理工学院未经黄其雄、钟贤同意,委托第三方将房屋拆除,构成侵权,故本院对黄其雄、钟贤提出荆楚理工学院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诉讼主张予以采纳。关于黄其雄、钟贤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黄其雄、钟贤主张损失按房屋市场价格的两倍计算,并计算利息。审理中,荆楚理工学院同意以货币进行补偿,主张按房屋价值1:1.1的比例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即将受害的损失全部弥补。黄其雄、钟贤所有的房屋被拆,损失包括被拆房屋本身的价值和房屋被拆后至获得赔偿前期间不能行使使用权的损失,其要求按房屋价值两倍计算损失和计算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其雄、钟贤的房屋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房屋面积125.81平方米,每平方米按4587.45元计算,为577147.08元。荆楚理工学院同意按1:1.1的比例补偿,即黄其雄、钟贤应获得房屋赔偿款为634861.79元。黄其雄、钟贤的房屋于2016年7月17日被拆,至本判决确认赔偿期间,黄其雄、钟贤既未获得赔偿,又不能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存在损失,荆楚理工学院应予赔偿。该损失参照荆楚理工学院支付拆迁还建临时过渡费的标准计算,即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从2016年7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赔偿之日止(2017年6月9日)共10个月零23天,金额为12190.98元。以上两项,黄其雄、钟贤应获得赔偿损失金额为647052.77元。综上,黄其雄、钟贤主张荆楚理工学院构成侵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损失金额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荆楚理工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黄其雄、钟贤损失647052.77元;二、驳回原告黄其雄、钟贤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9元,由原告黄其雄、钟贤负担9929元,被告荆楚理工学院负担7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儒华人民陪审员 张先全人民陪审员 周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