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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政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瑞福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政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瑞福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299号原告:东莞市政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宝陂村富民工业二园。法定代表人:彭青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勤湘,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竞阳,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瑞福纸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产业园兴德东路8号C栋厂房1楼。法定代表人:廖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政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瑞福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政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政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政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为255.5元,保全费300元,合计555.5元,由原告东莞市政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人民陪审员  李泽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钟妙容书 记 员  李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