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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智玉与周吉威、巩显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玉,周吉威,巩显明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102号原告:陈智玉。被告:周吉威。被告:巩显明。原告陈智玉与被告周吉威、巩显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立案,原告陈智玉于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智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智玉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