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智玉与周吉威、巩显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玉,周吉威,巩显明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102号原告:陈智玉。被告:周吉威。被告:巩显明。原告陈智玉与被告周吉威、巩显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立案,原告陈智玉于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智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智玉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