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与谭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谭福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黔0403民初6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中山中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0005B。法定代表人:罗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敏福,男,回族,1968年4月8日生,贵州安顺市平坝农业银行业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福敏,女,汉族,1971年6月11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诉被告谭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求:1、判决被告谭福敏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2年10月30日被告谭福敏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签订了《农户借款合同》,同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10000元的义务。但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便起诉至本院。依法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谭福敏于2017年7月起每月25日之前逐月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还款1000元。二、被告谭福敏在2017年12月底之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将所欠本金及利息还清。三、如被告谭福敏不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谭福敏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吴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