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彬、唐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彬,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50号之一申请人:程彬,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唐玲,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程彬与被执行人唐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唐玲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玲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