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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执恢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丽与陈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202执恢70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陈小春,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陈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小春自动履行其还款义务,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恢70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