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与刘慧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良阁,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勇,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炎立,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慧,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刘慧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9日以被执行人刘慧2016年6月17日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从事露天喷漆,现场存放有油漆桶和喷好的标准节若干,同时地面留有喷漆痕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章环罚字2016061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整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章环罚字20160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刘慧,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因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章环催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章环罚字201606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环罚字201606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