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二归与黔西南州中尚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归,黔西南州中尚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784号原告:张二归,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系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黔西南州中尚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盘水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23233088057292。法定代表人:张尤。原告张二归与被告黔西南州中尚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二归以被告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并转换程序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二归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归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张二归负担。审判员 王 永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纪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