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欧司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欧司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6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司朗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尼古拉斯·恩英格和米夏埃尔·赫尔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刚。再审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行终27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欧司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秦元明代理审判员 李 嵘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