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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展立长,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的3亩土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协商未果,已按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3亩土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