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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娄传雄与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传雄,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999号原告:娄传雄,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世界城B地块1幢1单元16层。法定代表人:方开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娄传雄与被告武汉华工景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协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娄传雄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传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娄传雄负担。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雷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