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泉吾与招远市金都医院福利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泉吾,招远市金都医院福利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234号 原告:宋泉吾,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金都医院福利中心。住所地:招远市。 负责人:王伟庆,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泉吾与被告招远市金都医院福利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泉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泉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泉吾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宋泉吾负担。 审判员 路斌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康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