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某合作联社,李某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403号原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贺建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商俊龙,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宁陵县。原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陵县某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