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被告温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温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33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被告:温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责人:杨万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声,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被告温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妍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