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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洪珠与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洪珠,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洪珠,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玉芳,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孙洪珠因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畜牧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洪珠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有悖事实及法律。1.畜牧局出具的《关于孙洪珠反映编制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是否具备人事编制的定性依据。2.畜牧局出具的2010年3月《公主岭市双城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及结构标准人员名册》中,不包括孙洪珠,有掩盖歪曲历史事实之嫌。3.1998年公主岭市牧业管理局文件要求“凡没有两编的人员一律分流,不再从事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此无法接受和认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应出示下岗分流的法律手续。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中,孙洪珠对畜牧局出具的文件等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审裁定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孙洪珠于1988年12月13日被公主岭市双城堡镇畜牧兽医站招为集体工人,其在公主岭市双城堡畜牧兽医站工作至1998年因畜牧系统改革而分流下岗。畜牧系统的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洪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