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写字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潘沛。被执行人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委托北京银通安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9层E-1003号房产予以价值评估。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委托北京一诺拍卖有限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北京和盛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以55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款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9层E-1003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北京和盛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9层E-1003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北京和盛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解除本院对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9层E-1003号房产的查封。三、买受人北京和盛乾通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税费缴纳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