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晓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刑初8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晓飞,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经商,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6]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晓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1、王某2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二被害人与被告人何晓飞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晓飞到庭参加诉讼。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4日3时10分许,被告人何晓飞驾驶豫A×××××轿车沿黄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如路交叉口处,与沿九如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豫A×××××轿车相撞,致使李某及豫A×××××轿车乘车人王某1、王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何晓飞的血醇含量为141.20mg/100ml。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何晓飞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传唤到案。被告人何晓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豫A×××××轿车乘车人王某1及王某2无事故责任。案发后,何晓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何晓飞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晓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何晓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何晓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3)经调查,何晓飞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晓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媛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