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红光涂料厂与周赛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光涂料厂,周赛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民初812号原告:红光涂料厂,经营场所:九江市濂溪区庐山长江玻璃厂内。注册号:360402600105262。经营者:杨龙国,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周赛球,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九江市湖口县。原告红光涂料厂与被告周赛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光涂料厂经营者杨龙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赛球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周赛球因承包建筑工程,向原告购买腻子粉材料,原告分多次向被告周赛球供货,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周赛球共欠原告材料款480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8000元欠条一份,2016年2月6日被告周赛球向原告归还了10000元,尚欠3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诿,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赛球支付货款3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赛球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周赛球因承包建筑工程向原告红光涂料厂购买腻子粉材料,后经结算被告周赛球共欠原告红光涂料厂货款48000元,此后,被告周赛球支付原告红光涂料厂10000元货款,尚欠38000元货款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红光涂料厂向本庭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周赛球向原告红光涂料厂购买腻子粉材料,应向原告红光涂料厂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周赛球在双方结算后拒不向原告红光涂料厂支付合同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红光涂料厂要求被告周赛球支付所欠货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周赛球向原告红光涂料厂支付货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周赛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蒋晓军审判员  王丹虹审判员  朱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