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立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1453号原告原告:李立锋,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谢旗营镇北小段村,身份证号:410823197310046677委托代理人李运安,男,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谢旗营镇北小段村*号院,身份证号:4108231949********,系原告父亲被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57433186负责人李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兵,系公司员工案由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9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李立锋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