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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曾洁与江西师范大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洁,江西师范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41号原告:曾洁,女,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江西师范大学,住所地:南昌市紫阳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15601W。法定代表人:梅国平,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代理人:张鸣欣,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洁与被告江西师范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