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伟伟、樊树江与闫建京、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伟,樊树江,闫建京,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行唐县政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财保16号申请人:王伟伟,男,汉族,1985年5月6日生,住阜平县。申请人:樊树江,男,1971年1月24日生,住阜平县被申请人:闫建京,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被申请人: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地址:行唐县龙州大街西段。被申请人:行唐县政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行唐县刘七里峰村东。申请人王伟伟、樊树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闫建京、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行唐县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王伟伟、樊树江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伟伟、樊树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建京、行唐县宏运汽车运输队、行唐县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期间由阜平县太昌停车场存放,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期限为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