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林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林清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491号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方耀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清红,女,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林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以被告林清红已缴清相关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清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清红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清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晓兵审 判 员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谭京纶 微信公众号“”